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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闲鱼平台聊天记录、闲鱼平台截图、支付记录、发票、Apple 产品服务摘要、《 GeniusBar 工作授权》,被告提供的闲鱼平台聊天记录等证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于微信中承诺如手机有问题可 7 天内退货,原告于交易当天提出了手机存在无法连接 5gWi-Fi 的问题并于当晚提出一起去检测的要求,被告回复“回老家了,要等到节后才过来”,原告再次提出检测要求被告未予回复。之后原告提出了退款要求,被告亦置之不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退货退款的诉请,因原告确认手机经过修理已解决了 5gWi-Fi 问题,可以正常使用,并考虑到原告已实际使用了该手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的检测维修费用。原告主张检测维修费 3598 元,但原告提交的维修项目清单中有部分维修更换项目与原告所称的 5gWi-Fi 质量问题无关,且双方交易前被告已告知了原告电池不耐用,原告亦表示会自己去换个电池,综合考虑涉案手机为二手商品的性质、双方的成交价格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等,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检测维修费 1000 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检测维修费 1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 120 元,由原告负担 113 元,由被告负担 7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原帖:
https://www.v2ex.com/t/10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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